【本報訊】《壹本便利》於06年因刊登當時只有14歲女歌手李蘊的濕身照,被指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雜誌、總編輯和印刷商全部脫罪,律政司昨提出覆核申請,指即使照片沒有暴露李蘊的胸部,但已把胸部線條呈現出來,惟法官卻舉起雜誌提出反問︰「試問有多少公眾人士會認為這是兒童色情照片﹖」遂駁回律政司申請押後宣佈裁決理由。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賴磐德指,沒有一個裁判官會合理地認為穿上衣服的少女濕身照是兒童色情照片,他又指從照片可見李蘊有穿上胸圍,根本沒有裸露胸部。法官又藉此機會對總編輯袁彩玉一同被控告表示同情,並表明她不會因是次事件而被定罪,希望能釐清她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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