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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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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標籤例 國際無共識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30]

 【本報訊】目前市面上不少食品為了吸引日益注重健康的市民購買,都以「低脂」、「低熱量」等作標榜,但實際上卻未必符合健康標準。為了杜絕失實聲稱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政府提出營養標籤條例,規定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籤,條例最快可於2010年實施。不過,雖然世界各地均有營養標籤法例,但原來國際上對營養標籤均未有共識。

港須列明1+7營養成份

 根據特區政府提出的標籤條例,包裝食品須列明1+7的營養成份,但原來同樣採用1+7規定的地方只有歐盟一個,而兩者所規定列明的營養成份種類並不一樣,香港規定的反式脂肪並非歐盟指定,而歐盟規定列明的食用纖維則無列在香港的1+7標籤中。新加坡、馬來西亞、中國內地、日本和澳洲雖亦有營養標籤條例,但規定列明的營養成份則分別是前三者1+3、後兩者1+4和1+6,須列成份未及香港的1+7之多。

美加標籤制度更嚴謹

 加拿大和美國素以營養標籤產品制度嚴謹著稱,分別須列明1+13和1+16種營養成份,但由於其列出的成份單位僅規定為「每食用份量」,未能符合香港即將實施條例的「每食用份量」和「每100克」兩個單位並列的規定,因此該兩國產品若要在條例實施後進入香港出售,仍需另下一番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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