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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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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經濟利益為由豁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07]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政府提出跨行業競爭法,涉及所有行業,但容許以經濟利益為由作出豁免。在擬議新法例下,當企業間協議產生的經濟效益大於對競爭造成的損害,或基於公眾利益,便可剔除在法例的監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表示,界線如何制定,須交由委員會作出決定,現階段未有定案。

公眾利益 可納豁免

 所謂以公眾利益或公共政策為由,可納入豁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黎蕙明表示,外國會把公共運輸、供水、供電或郵政服務剔出監管,因涉及巨額基建投資,有公共服務責任。

 同時,政府擬立法規管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不涉政府和法定機構。馬時亨解釋,政府能透過行政手段監管部門出現的反競爭問題,即使如港鐵般的法定機構,擬議法例未有監管,一旦在立法後出現反競爭情況,會透過修改法例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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