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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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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為違競爭法 最高罰千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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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表示,競爭法已討論12年,期望能盡快踏出重要的一步。本報記者曾慶威 攝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行政會議通過制訂《競爭法》的第二輪諮詢文件,諮詢公眾3個月。諮詢文件提出,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企業違反競爭的行為,其中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和分配市場等4種行為會被視為嚴重違反競爭行為,預計條例草案於2008/09年提交審議。政府形容新法例有如「尚方寶劍」,違規企業可被罰款千萬元,商譽掃地。

 油公司有否協議燃油價格、超市有否聯手定價?對於某些商業行為是否違反公平競爭,社會經常表現出疑惑。為此,政府在06年11月就跨行業的《競爭法》諮詢公眾的基礎上,昨日開始第二輪公眾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昨日出席記者會時稱,諮詢文件建議,成立競爭事務委員會和審裁處,調查和審理個案;而未來競爭法條文以概括形式訂立,禁止有嚴重削弱競爭目的或效果的活動或協議,並禁止擁有強大市場力量的企業濫用力量。

罰逾千萬 審裁處定奪

 新法例只屬民事懲處,調查機關獲授權去蒐證,查閱公司數簿、往來的電郵和電話錄音,查證有否合謀加價,違規的企業商譽盡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黎蕙明表示,企業被裁定違法,委員會可判處罰款最高1,000萬元,若調高罰則要向審裁處申請,而最高罰則是處以相當於違規期間營業額10%的罰款和取消違規者5年內擔任董事的資格。

 政府未有提供具體的反競爭行為的個案,但只要是涉及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和分配市場等被視為「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委員會便隨即展開調查。馬時亨解釋,文件未有臚列具體例子,因每宗個案須獨立調查,而反競爭行為可以層出不窮,不擬把具體情況寫入法例,但日後委員會將制訂具體指引,方便參考。

禁大公司 濫用市場力量

 若不涉及上述4項的「嚴重」的反競爭行為,但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和效果,競爭事務委員會將視乎情況進行調查,如市場佔有率有40%的公司濫用其「強大市場力量」、對市場競爭造成影響的行為;或有多間企業的市場佔有率合計逾20%,但他們相互訂立反競爭的協議,委員會便會展開調查,減低「過分規管」。

企業合併 政府提3方案

 至於企業的合併,政府提出3個方案,包括委員會可調查有問題的企業合併;或把合併規管先寫入法例,檢討法例後始決定規管的生效日期;或不把合併規管寫入法例,待檢討後再作決定。當《競爭法》生效後,《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相關的條文將予以廢除,電訊管理局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會共同管轄競爭事宜。

競爭委會 年預算8千萬

 政府估計,競爭事務委員會初期需要約70名全職人員,每年預算6,000至8,000萬元;競爭事務審裁處初期的每年營運費用約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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