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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特區政府《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在第一階段,作出與營養素有關聲稱的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在其包裝標籤上標示熱量加6種核心營養素,即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飽和脂肪、鈉、糖及反式脂肪。
另外,凡涉及聲稱的營養素,如聲稱為低脂肪、不含脂肪、無糖、含豐富蛋白質、高鈣、含豐富維他命等的食品,亦必須於營養標籤中標明含量。標示營養資料但沒有作出聲稱的食品,將獲豁免遵從第一階段的規定。在實施第一階段前有2年寬限期。
次階段須標明營養素含量
第一階段實施後2年,當局會推行第二階段,除了獲豁免的產品外,強制規定所有預先包裝食物須附有營養標籤。另外,凡涉及聲稱的營養素,亦必須於營養標籤中標明含量。
當局指,有關「1+7」制度與世界衛生組織在食品法典委員會轄下食品標籤委員會2007年會議上提出的建議一致。
當局同時建議,每年銷售量為3萬個單位的食品可獲豁免,唯有關產品如作出營養聲稱,則豁免資格即予取消。
而食物經營商須每月向食物環境衛生署報告有關食品的銷售量。一旦銷售量超出每年3萬個單位的限額,所有當時在市面出售的該類食品便須嚴格按照法例規定加上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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