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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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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種情形下可解除「無定期合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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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草案出台,將對企業與員工雙方都有約束力,利於企業的發展,實現雙贏。圖為港企慧聯織造公司生產線。 本報記者謝白清 攝

——勞動合同法草案出台 僱主普遍歡迎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謝白清深圳9日電】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佈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明確列出在14種情形下(見另表),僱主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記者採訪的港企、台企普遍認為,草案彌補了勞動法對勞動者缺乏約束力的不足,將改變企業的被動局面,大大減少因勞動法規定不明晰而引起的勞動合同糾紛,利於企業發展。但一些企業員工卻擔憂,應防止僱主濫用草案,找借口隨意解僱員工。

 草案列出的可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養老保險可終止合同

 港企慧聯織造有限公司董事長彭慧克和汕頭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會長、汕頭市欣龍禮服有限公司董事長藍林幸子對草案規定感到高興。他們表示,勞動法實施後,一些企業感到壓力很大。因勞動法對企業約束大,對勞動者卻約束小,企業處於被動地位,若勞動者怠工、能力不勝任或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企業拿工人沒辦法,工人會拿勞動法維權。他們強調,草案將對企業與員工雙方都有約束力,利於企業的發展,實現雙贏。藍林幸子表示,草案所列的五種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情形的規定,合情合理。

新法保障懷孕女工

 草案還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若勞動者提出,僱主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三種情形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據記者了解,港企慧聯、汕頭市欣龍等公司實際工作就是這樣做的,但珠三角企業普遍存在辭退懷孕員工的現象,草案將利於保護懷孕女工的權益。懷孕已四個月的曾小姐,在一家深圳民營企業工作,原來一直擔心會因懷孕而被企業辭退,因為此前已有先例。曾小姐得知草案規定後,告訴記者她準備拿草案條例去與企業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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