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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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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所列14種情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10]

 ■僱主與員工協商一致;

 ■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

 ■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僱主造成重大損害;

 ■員工同時與其他僱主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僱主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關於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僱主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員工犯罪;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僱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僱主與員工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

 ■僱主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僱主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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