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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干諾道中(西行)與禧利街交界處的衝紅燈數碼攝影機系統。資料圖片
【本報訊】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前日裁定,警方強制要求被影快相車主,交出駕駛者資料是違反了《人權法》,車主獲撤銷票控。警方徵詢過律政司意見後表示,現行條例並無問題,當局會繼續執行。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研究案件,盡快作出上訴。
警方去年7月30日在秀茂坪道放置相機,拍攝到一架私家車衝紅燈。警方其後發信給車主,要求他提供當日駕駛該車輛的司機資料,卻遭外籍車主拒絕,警方遂對該名車主作出票控。
裁判官撤銷警方票控
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前日裁定,警方要求車主交出駕駛者資料,違反了《人權法》中,被告保持緘默的權利;要求嫌疑人提供可被定罪的資料,亦跟無罪假定論有所抵觸。裁判官判被告勝訴,無需交出司機資料,並獲撤銷票控。警方徵詢過律政司意見後,認為有關條例仍然有效,會繼續執行,並呼籲駕駛人士遵守。
律師:裁決無法律約束力
律師鄧達明表示,裁判官的裁決並無法律約束力,車主難以引用今次案例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他說:「根據現行法例下,今次裁決並沒有法律約束力。即是說,另一個裁判官可能在同一類案件上有另一個判決。當然,今次的裁決亦有一個參考性的價值。」
有司機表示,擔心今次事件會助長駕駛人士衝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當局有需要上訴,否則會引起執法混亂。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條例,車主必須提供被指控司機資料,違例可被判罰1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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