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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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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有責任說明槓桿投機風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13]

曾淵滄博士 香港城市大學MBA課程主任

 有立法會議員提出要求特區政府監管近年來鬧得滿城風雨的新金融產品Accumulator,不久前,也有人組織遊行,抗議銀行在出售Accumulator產品時沒有向投資者詳細說明這項投資工具的風險,截至2008年4月14日止,證監會接到六宗有關Accumulator的投訴,不排除部分有關Accumulator的投訴會變成法律訴訟,對簿公堂。

 Accumulator的確是一種非常高風險的投資工具,或者說是投機工具,去年股市旺盛時,簽下Accumulator合約的投資者賺了好些錢,但是,2007年10月股市逆轉之後,Accumulator使到不少人虧損極大,甚至傾家蕩產。

「專業」投資者缺乏法例保障

 香港的法律很清楚地說明金融產品中介人有義務、有責任向投資者詳細地解釋有關產品的風險,但是銀行客戶經理急於做生意,多少人有依足條例詳細地向客戶解釋風險?這包括大客戶與小客戶,可是,許多人都有一種錯誤的印象,認為比較有錢的人都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明白風險所在,因此不受法律保護。在香港,一般參與Accumulator投資的人都擁有一百萬美元或以上的現金,他們往往在簽下Accumulator合約的同時,也簽下一紙承認自己是專業投資者,明白投資風險,逐漸地,擁有一百萬美元者就成了專業投資者的代名稱,更多人也相信,專業投資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為他們明白風險之所在。實際上,香港證監會發言人已公開澄清;擁有一百萬美元資產不等於自動成為專業投資者,而只是成為專業投資者的條件之一。而專業投資者也不是完全不受任何保障。

 如此看來,近來有關Accumulator的投訴極可能最後變成法律訴訟,因為投訴者認為銀行經理向他們游說參與Accumulator投資並沒有向他們詳細訴說風險,出了問題就說他們擁有一百萬美元是專業投資者,不受法律保護。

 一般上,Accumulator合約最少100萬美元,也巧合符合成為專業投資者的最低資格,但是,Accumulator合約在指定投資的股票股價跌破承購的折讓價後,得以雙倍的數量以折讓價每天買下股票至合約結束,一般上合約為期一年,約250個交易天,一般上,折讓的承購價約為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因此最壞的情況,是總成本已超過合約成本百分之六十,那百分之八十乘二,約為160萬美元。假設投資者是擁有160萬美元,多出來的六十萬美元的確交不出。

條款對投資者不公平

 更莫名其妙的是,有些銀行經理在客戶的Accumultor合約出現嚴重虧損後,向客戶推介Decumulator作為「對沖」,實際上,Accumulator是不可能以Decumulator對沖的,因此當股價下跌至「取消價」後,Decumulator合約便自動結束。

 因此,任何沒有交出160萬美元存款在銀行當抵押的Accumulator投資者都是在進行槓桿投機,銀行有絕對的責任說明槓桿投機的風險,否則,就應該向客戶收取160萬美元為保證金,存在銀行並發給利息,然後每日向這個保證金提取相等於合約規定的承購額來買入預定數額的股票。(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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