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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筆者曾於本欄指出,社會一直有強烈訴求確立一套清晰及標準化的樓宇銷售面積定義,讓消費者明確計算樓宇呎價,就不同單位作出比較。民主黨亦一直建議統一樓宇買賣的銷售面積定義,並以統一格式於售樓書內清楚說明,以及用顯著字體清晰地列出小業主需負的責任,包括官契和大廈公契要求業主負責的公眾設施維修保養和管理責任等,以加強售樓的透明度,保障買樓人士的權益。
香港測量師學會早前提出住宅物業的《量度守則補編》,訂明銷售面積不包括閣樓、窗台、平台、花園等附屬地方面積,單位的主體及各項附屬地方面積需要分開量度及列出。
立法會本月中亦曾就此進行辯論,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會上表示,已與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完成磋商,商會將發出指引及一份標準格式的價單範本,要求各會員跟從,以劃一面積表述單位的實用面積(即銷售面積),只包括單位的主體面積和露台,不包括其他附屬地方如窗台和工作平台等。政府當局亦會著手修訂「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規定,作出一致的規定。
筆者希望今次能真正訂出一個清晰易明的劃一「實用面積」定義,讓大家以此作基準,容易比對不同單位的實用面積及其佔建築面積的實用率,以及以此計算單位呎價,便利消費者在同一基準(單位主題面積和露台)下作比較,讓消費者掌握更準確的資訊。
訂出劃一的「實用面積」定義
民主黨亦曾研究過現時不同樓盤的售樓說明書,除了單位面積定義及表述不一外,很多售樓說明書的「參考資料」部分,當中列出有關政府官契部分都只有英文文本而沒有中文文本,有些字體極細小,當引述官契條款時,使用契約詞彙,如「Grantee」,令準業主摸不著頭腦,根本不知所指的就是業主。有些售樓書在轉載官契規定業須為某些公眾設施負責維修保養及管理,並開放予公眾人士時,沒有清楚刊載相關圖則顯示,亦沒有列明面積大小。有個別地產代理在宣傳時,更將屬業主的私人會所連屬公眾開放的平台花園一併計在一起,以作招徠。
當局月中亦表示會修訂「同意方案」的規定,改善披露上述各項目的要求,包括以中英文及大字體披露業主負責保養維修,但需開放予公眾的項目,提供位置圖及面積,以統一標準方式表述。
筆者希望劃一實用面積定義及改善披露資料措施能盡快落實,並相應規管網上樓書的資訊發放,改善目前資訊不清不詳的情況,提高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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