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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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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月娥翻供:上司借戶開數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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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台電視部節目主任曾月娥被控詐騙在區域法院應訊。

 【本報訊】香港電台前助理節目主任曾月娥涉訛稱其母親及弟弟以自由工作者身份為港台撰稿,騙取港台逾11萬元案。辯方昨日求情時一概推翻被告在庭上指母親和弟弟確實有參與撰稿的說法,冒著作假證供或犯上其他控罪之虞道出「另一版本」,「澄清」被告自己及其家人均沒有為港台撰稿,實情是其上司借用其親人戶口申領金錢,再用以支付在港台節目製作費用之中。

案件原安排於昨日判刑,惟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出,由於辯方昨日求情時的說法,跟被告在被捕後的警誡供詞及在庭上自辯時的說法完全不同,他不能以寬鬆的態度接受,遂在判刑前需要深思熟慮,案件押後至明天始判刑。

翻供或涉作假證供指控

 曾月娥於上月9日被裁定14項欺詐罪成,昨日求情時轉換了代表律師,由大律師謝德仁代表求情。法官在辯方求情期間已多番告誡謝,如他作出截然不同的求情內容,可能會牽涉被告作假證供和其他罪名的提控。惟謝堅稱他明白有關的危險性,亦知道如被告維持稿件是她所寫的說法有較好優勢,不過他仍希望法官先考慮是次求情內容和本案的控罪範圍作出量刑。

 謝德仁昨日求情時指,被告重新承認涉案控罪的稿件不是由她所寫,亦不是由其母親和弟弟抄寫。實情是由於港台電視部製作節目時,不時有很緊急的支出要支付,惟很多時未能申領有關費用,遂由被告借出母親和弟弟的名義,讓其當時的上司港台前節目監製姚秀鈴吩咐其他職員預備9A表格(即自由工作者申索表格),在表格上作出虛假申述,再交由有關負責人簽署。當港台將有關費用存入被告母親和弟弟的銀行戶口後,被告再將有關款項轉帳入自己銀行戶口,當港台有需要時再支出,交給同事或直接用以支付節目製作的費用上。

稱涉案金額用於節目製作

 謝德仁表示,涉案的9A表格不是由被告遞交,被告及被告家人亦從未有在表格上簽署。他昨日呈上有關被告支付節目製作的費用的大量單據,單據共涉及12萬多元。謝強調,被告在案中沒有任何金錢利益,涉案金額全數用於港台運作上,而涉案有關支出,當中包括支付予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和作家李碧華等等。

 謝在庭外透露,有關費用大部分用以租用戲服,其餘則支付化妝費和頭飾費等。謝強調,被告並不是因為知道港台節目主任陳敬創辯稱申領費用是用以港台運作開支後,而突然更改說法,而是希望向法官考慮到涉案金錢的真正用途。

 42歲的被告曾月娥,被控於99年6月至02年4月間,虛假聲稱其弟曾威發及母親王來娣曾為港台提供撰稿服務,令港台向2人發出共11萬6千餘元稿費。被告早前曾在庭上自辯指,其母親和胞弟協助她為港台抄寫需要改編的稿件,而抄寫員可獲發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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