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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河南省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接受了審議。根據草案,乘客不主動讓位的,司機、售票員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司機、售票員可以拒絕其乘坐。不履行義務,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乘客處以50元罰款。法制局法規處處長張偉傑說,這是在徵求意見期間市民提出的建議,建議人認為這樣規定有助於提高鄭州人的文明程度。
對此,大部分鄭州市民都表示支持,但是也有部分市民認為如此強制規定,碰到較認真的車長和乘客,只會激化乘客與車長的矛盾,反而幫了車長的倒忙。 ■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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