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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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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推「性罪犯名冊」5建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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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祖恩

 神職人員狎玩男童,性罪犯改名換姓、以開補習社名義再度性侵犯兒童,以工作名義性侵犯孩子的案件,每一樁都令社會震驚。法律改革委員會針對社會關注,昨日就設立「性罪犯名冊」提出5大建議,包括僱主聘請工作涉及兒童及無自理能力人士的僱員時,在得到求職者同意下,可以查核其以往有關性犯罪的紀錄,權力更擴展至招募義工或聘請私人補習老師等;但建議未有涵蓋現職員工。有關的公眾諮詢至本年10月31日截止。  

 法改會一個小組昨日就設立「性罪犯名冊」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設立臨時措施,讓僱主聘用與兒童及無自理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職員時,可向警方查核有關人士是否有性罪行紀錄;僱主在聘請準僱員時,需先經對方同意,再由其本人向警方申請,讓僱主查核其犯罪紀錄,僱主會以電話形式收到口頭通知,表示僱員「有」或「無」性犯罪的紀錄,但犯罪的時間和詳情將不會向僱主披露,而已失效或與性罪行無關的紀錄,亦不會被公開。

只知「有」或「無」 詳情不公開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吳維敏以家長聘請私人補習老師為例指出:建議並非只適用於一般僱傭關係。僱主的查核要求是否受理,主要視乎工作性質與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是否有關。所以,除了學校以外,會大量接觸兒童的教會團體、兒童病房、遊樂設施等亦在建議之內。即使如上門私人補習老師等非全職僱員、義工參與兒童輔導或以自僱形式開設補習社的人士等,建議均有包含,讓僱主有查閱權利。但建議中暫未有涵蓋現有僱員。

 法改會表示,暫時無意成立公眾可查閱的「性罪犯名冊」,以平衡性罪犯的私隱和重生機會。不過,建議可能衍生出私隱危機,例如有家長查閱準僱員紀錄後轉告其他會否侵犯私隱等。

屬短期機制 減公眾憂慮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律師趙世芳表示,以現時香港的《私隱條例》,只有以書面形式和可確認當事人身份的才屬個人資料,所以香港暫時未有法例可監管家長以口述形式傳達「私隱」。不過公署表示,未來應該會有更詳細的書面報告解釋有關查閱性犯罪紀錄而衍生的問題。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表示,諮詢文件中的建議主要屬短期的行政機制,以盡快實行措施,減低公眾的憂慮,並避過立法需時的問題,但未來應否立法管制及會否涵蓋現職僱員等,仍有待諮詢市民和專業團體後才能作出決定,以保障公眾利益之餘,亦能配合性罪犯的私隱和重生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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