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僱主可在準僱員的同意下,以口頭形式得知準僱員「有」或「無」性犯罪紀錄。
■2.工作性質凡涉及兒童,僱主可要求準僱員申請查核,了解其性犯罪紀錄。
■3.建議除保障兒童外,亦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4.查核性犯罪紀錄建議暫不適用於現有僱員。
■5.僱員包括志願工作、自僱工作及作為教育或職業課程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