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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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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積犯入稟爭投票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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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健森02年因以炸彈行劫銀行被補,判囚12年。 資料圖片

 【本報訊】一名在囚人士於6年前以自製炸彈行劫銀行被判囚12年,今年在獄中要求登記作為選民,但選舉事務處根據《立法會條例》指在囚人士不得登記作為選民,拒絕該囚犯申請。囚犯昨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有關條例違反《基本法》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屬不合理及帶有歧視成分,要求法院推翻選舉事務處的決定。

若仍在服刑 自動喪失投票權

 入稟爭取投票權利的囚犯陳健森,02年因以炸彈行劫銀行而被判囚12年,目前仍在獄中服刑。陳於今年3月向選舉事務處申請登記成為選民,但選舉事務處根據《立法會條例》,指任何人若仍在獄中服刑,則自動喪失登記成為選民及在選舉中投票的權利,故拒絕陳的申請。

 陳於入稟狀中指出,《基本法》列明市民有合法投票的權利,又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有列明相關權利,而《立法會條例》及選舉事務處的決定,屬侵犯囚犯的權利及帶有歧視成分,不利囚犯的更生及重投社會。

劫銀行囚12年 獄中考獲學士

 申請人陳健森曾於96年因行劫銀行判囚7年,於獄中考獲學士學位,01年出獄後3個月,即在當年11月28日、翌年2月21日和2月22日,分別打劫渣打銀行觀塘、黃大仙及油麻地3間分行,其中兩次更以鮮奶樽及炮仗製成土製炸彈聲稱打劫。法官當年判刑時斥被告累犯不改,故予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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