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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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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碌卡」收手續費 蠱惑店違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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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委會表示,商舖不應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續費,亦不可就消費額設限。本報記者梁祖彝 攝

 【本報訊】(記者 鄭佩琪、郝君兒)市民「碌卡」消費時,相信不少曾遇過有商戶收取手續費,或規定最低簽賬額才可「碌卡」,惟消委會昨日踢爆,其實Visa、萬事達卡等發卡組織並不容許商戶向卡主徵收信用卡手續費,「碌卡」付款亦不應設最低消費額。換言之,這些違反發卡公司指引的蠱惑商戶已暗中「掠水」多年。今年首7個月,消委會共接到12宗相關投訴,並呼籲市民向發卡組織舉報違例商戶,「受騙」市民亦可用列明手續費資料的單據或發票,向發卡銀行追討款項。

本港不少小型服飾店、電腦店等零售商舖,聲稱由於要向收單銀行繳付信用卡交易費用,故會向消費者收取2%至5%不等的額外「碌卡」手續費或行政費,亦有商舖指定要消費滿一定金額方容許「碌卡」找數,但原來全屬違規行為。消委會早前向Visa、萬事達卡、美國運通3間發卡組織查詢,根據該些組織指引要求,商戶不可在交易金額上另加任何費用,亦不可為簽賬設最低消費金額。

手續費不應轉嫁消費者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副主席許樹源昨日於《選擇》月刊發布會中表示,有關商戶的做法,明顯違反發卡組織的指引要求,「無論是哪類商戶,只要掛上牌是接受信用卡時,就不可以、亦不應該將手續費轉嫁消費者,這是商戶與發卡機構之間的關係,不是消費者的關係。」他說,如有商戶表示以「碌卡」付款,不會有折扣優惠,消費者亦可向發卡機構投訴。

簽賬無最低消費額

 消委會早前亦向本港18家銀行查詢會否接受消費者追討「手續費」的申請,全部銀行均回覆稱會接受申請,但設有時間限制及附帶條件,大部分銀行如匯豐、恆生及中銀均要求消費者在月結單發出後60日提出申請,並必須提供清楚列明「碌卡」手續費的簽賬單據、發票等「證據」,惟由於大部分市民不知道「真相」,以往甚少有人懂得追討,在過去3年,匯豐、恆生分別約有10宗及5宗成功索償個案。

消費者可向銀行追討

 不過,消委會提醒,由於有商戶會將手續費歸入整筆消費金額,或另外以現金形式收取手續費,令手續費沒有列明在收據上,消費者有可能不獲退還款項。消委會建議發卡組織及發卡機構應加強宣傳及教育消費者和商戶,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時亦可拒絕商戶訂立的限制,並向其發卡機構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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