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國證監會發布特別規定,要求上市的商業銀行擴大信息披露範圍,包括在發生對外擔保、訴訟和投資等重大事件時,必須及時公告,有關規定將於9月1日起實施。
新規9月1日起實施
證監會網站刊登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提到,需要及時予以公告的包括:商業銀行對外擔保事項,單筆擔保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淨資產金額5%或單筆擔保金額超過2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涉及的訴訟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淨資產金額1%的;商業銀行發生的投資、收購和出售資產等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淨資產金額5%或單筆金額超過20億元的等。
包括風險狀況披露
規定並指出,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前3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包括資產總額及結構、負債總額及結構、和資本淨額及結構(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等,還需要對報告期的利息收入分門別類進行披露。
另外,按照特別規定,商業銀行應對其信用風險狀況、流動性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等予以披露;進行業務創新時,推出新的業務品種或開展衍生金融業務的,也需要在獲得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的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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