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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清晨 外籍男子在事主李玉玲的寓所外鬧事,李報警,兩名便衣警員(包括被告)為她錄取口供;
■2月28日 偵緝督察劉智傑(譯音)指示被告,查問事主是否同意簽保;
■3月初 李接到一名自稱警員電話,查問是否同意簽保,李未有決定,對方要求她聯絡楊姓警員。翌日李來電,指若案件是經正常審理,她同意簽保。
■3月6日 被告回覆劉,指事主已同意簽保,並錄取口供;
■3月25日 李到達東區裁判法院,得知並非任證人,向檢控主任投訴,因此發現另一份未曾簽署的口供;
■4月22日 外籍被告獲准2千元擔保,守行為1年。
資料來源:各證人庭上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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