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中通社28日電:公安部27日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稱,明年起,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此次發布的規定更加有利於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
這一新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共11章87條,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元旦起實施
根據該規定,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對不通曉中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中國語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新規定強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對於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責任。
更保護受害人權益
該規定還對交通事故報警、交通事故現場和當事人證據的提取和保全、受傷人員搶救費用的支付、交通事故責任覆核、交警執法監督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更加有利於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