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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院裁定國泰航空要求長期放病假的機艙服務員提交病歷,沒違反私隱條例。圖為國泰空姐。資料圖片
【本報訊】高等法院昨裁定,國泰航空要求長期放病假的機艙服務員提交病歷,沒違反《私隱條例》。高院法官指出,國泰收集員工病歷的做法合理,例如核電廠亦要知道員工身體狀況,以了解情況。國泰內部條文規定公司有權索取員工病歷紀錄,不認同國泰違反私隱條例,只是處分的字眼太率直並非不公平,下令將案件發還行政上訴委員會。法官並要求私隱專員公署重新考慮該個案。
國泰航空由2005年起,要求經常放病假的員工,提交過往一年病歷紀錄,否則會被紀律處分。工會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認為國泰違反私隱條例,要求國泰取消政策及銷毀已收集的資料。國泰不服,向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
官不認同指國泰威嚇員工
高院兩名法官夏正民和麥明康昨頒下判詞,引述私隱專員公署的裁決理由,指國泰有責任了解員工的身體狀況,以考慮他們是否適合履行職責,故認為國泰強制要求員工提供有關資料屬合法,也沒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然而,若員工拒絕交出病歷,國泰便會作出紀律處分,署方認為員工在受威嚇、懼怕遭到紀錄處分的情況下,才被迫同意交出病歷,故裁定國泰以不公平的手法獲取資料。
法官卻不認同私隱專員公署的意見,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指獲取資料者必須採取可行措施提醒拒絕提供資料的後果,國泰已依照有關條例,向員工列明拒絕提供病歷將可能面對紀律處分。法官指出,員工在必須提供病歷的情況下,國泰根本不能不向他們說明不服從命令的後果,故裁定國泰沒有違規。
公司有責提拒交病歷後果
法官又舉例,證明在很多情況下員工向公司提供病歷資料也是恰當的,如核電廠員工必須定期做身體檢查,以確保身體沒有受核子影響、及時找出病源,若員工拒絕向公司公開病歷,對員工本身和社會都會造成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有責任向員工提出拒絕公開資料的後果。因此,國泰向員工提出拒絕提供病歷的做法不構成任何威嚇,可能是國泰「管理出勤計劃」文件採用的字眼令員工感到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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