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被發現醉酒時管有任何實彈火器或彈藥,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據悉,警隊守則過往無明確指定攜槍探員不能喝酒,但指明一定不可以醉酒,但近年警察通令已規定探員佩槍在身時不能喝酒。目前,各警區的重案、反黑組探員均獲准24小時陀槍,但警方規定,探員下班後欲參加聚會、飲宴,需要喝酒,或進行活動不方便保管佩槍時,需將佩槍交回所屬警署槍房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