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須時刻就其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從香港保險
業務產生的負債而維持在香港的資產,該等須維持的產
數額為─
(a) 不少於以下數額的總和─
(i) 在扣除已訂立再保險合約的數額後的負債的80%;及
(ii) 有關數額;或
(b) 保險人如已就該等負債訂立再保險合約,而所須繳付的保費超過所收取的毛保費的一半,則不少於以下數額的總和─
(i) 在扣除已訂立再保險合約的數額前的負債的40%;及
(ii) 有關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