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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區政府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25A條,確保保險公司一旦出現經濟困難,仍有資產應付保單持有人的申索。除專業再保險公司及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外,所有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在香港的資產數額不少於其香港一般業務淨負債的80%,確保其資產足以應付有關的負債。
若保險公司出現令人關注的情況時,保險業監督便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27至35條,採取適當行動,以維護保單持有人及潛在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包括限制保費收入、限制投資、規定由獲認可受託人保管資產、要求進行特別的精算調查,以及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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