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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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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回購毋須證監審批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9-22]

 【本報訊】(記者 荊才)在國資委表示支持央企回購企業股票後,中國證監會迅速作出積極配合反應。中證監昨日發布《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放鬆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管制,廢止了此前對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施行的「行政許可制」,改行集中競價方式。中證監有關負責人表示,放鬆管制是回購程序的重大調整。

 《補充規定》借鑒國際市場經驗,推行完全市場化操作,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取代了此前的「行政許可」。根據新規,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以後毋須證監會審批,只需向證監會及交易所備案,同時就可以公告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2005年起實施的舊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回購實施「備案式的行政許可」,要求上市公司備案之後20個工作日,監管部門出具無異議函後才能實施。

 在放鬆行政管制同時,新規定提高了市場操作透明度,強化上市公司在回購整個過程中的分階段報告、公告義務。新規要求,上市公司應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後、回購股份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時,需在3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在回購期間應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

提高市場操作透明度

 新規亦致力於嚴防操縱股票交易價格和內幕交易,對回購價格和回購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要求回購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回購股份不得在開市集合競價和收市前半小時內進行;並且明確了不得回購股份的期間。

回購期不得發股集資

 考慮可能影響回購價格的因素,新規定還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後的30日內,不得公布或實施現金分紅方案,且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推出補充規定目的是進一步完善回購制度,更好地發揮市場內生穩定機製作用。該負責人說,補充規定借鑒了境外成熟市場上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監管經驗和做法,有利於公司進一步完善市值管理手段;同時對這種更為市場化的股份回購採用特殊的監管安排,是推動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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