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CEPA補充協議五,港澳投資者在廣東設立合資、獨資旅行社的審批權限下放到廣東省。據廣東省相關部門的消息人士透露,有關辦理程序與具體審批程序正在制訂中,初步設計是,港澳投資者在設立合資、獨資旅行社時,必須滿足「6點條件」,包括註冊資本不少於250萬元,質保金60萬元,同時是旅行企業並且是香港旅遊業協會的會員等。
至於合資旅行社方面,港方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內地合資方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公司,最近3年無違法或重大違規記錄,符合有關審慎和特定行業的要求;若果是設立獨資旅行社,港方年旅遊經營總額則不低於1,500萬美元。
消息人士續說,在具體審批程序方面,省旅遊局會對申請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而一旦受理有關申請並進行審批,會頒發有關港澳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其後,申請人要持審定意見書及合同等向省外經貿廳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同時到省工商局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註冊登記手續,然後再進行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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