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緊急修例,禁止食物含有不適量「三聚氰胺」,今日刊憲並即時生效。日後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孕婦等奶類產品,「三聚氰胺」含量每公斤不可超過1毫克,違法者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在市面上問題奶製品越揭越多的情況下,政府以緊急立法形式,從進口源頭到銷售環節,全面禁止問題奶製品,是確保安全的必須做法。不過,緊急立法難免對進口及零售商戶造成衝擊。當局應在檢驗、回收方面提供配套,協助商戶適應新規定,切實做好緊急立法的實施工作。同時,當局應盡快制定食物安全法,讓執法當局對於被懷疑有問題的食物,有權禁止其進口、出售及先行回收,保障市民安全。
由於本港法例規定,只能回收化驗證實有問題的食品。對於各種懷疑受污染的食品,只能勸喻商戶回收,政府則需要等待化驗結果後,才可採取行動。然而,含有牛奶成分的食品數量繁多,短時間內難以逐一檢測。採取緊急立法,好處是可即時阻截問題奶粉流入和銷售,避免法律上的爭議。這次立法雖然沒有做到對「三聚氰胺」「零容忍」,但本港的要求已經比歐美等先進地區更加嚴謹,料可保障市民健康。
緊急立法後,進口及零售商戶需承擔問題食品的法律責任。不過,不少商戶根本沒有能力及條件對所有食品進行檢驗。如果其中發現含有三聚氰胺即須承擔法律責任,對商戶而言有欠公平。所以,當局在立法後,仍需要加強檢驗工作,定期向外界公布資料;同時為商戶提供問題產品資訊及技術諮詢,以便商戶防範、杜絕及清理問題商品。法例實行初期,執法上亦可有一定彈性,讓商戶有一定的適應期。
需要重視的是,三聚氰胺事件越演越烈,大批家長擔心子女飲用問題奶粉患上腎結石,紛紛前往醫院檢驗。由於毒奶粉事件是嚴重的公共衛生事故,受害的都是嬰幼兒,當局不可視作一般醫療程序處理,而應充分顧及家長的焦慮,特事特辦,盡量為家長提供方便,盡快令幼童及高風險兒童得到檢查和診治,以保障健康,安定民心。(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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