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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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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辛普森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09]

翁靜晶

 我敢打賭,辛普森(O. J. Simpson)不會被判終身監禁。這推斷,並不因為辛普森的個人本質,而是基於這位前美式足球明星所干犯的案件情節。

 美國人,似乎都對他恨之入骨,認為辛普森是「避過」了十三年前的「殺妻」懲罰,卻忘記了法庭是「勝者為王」的裁判場,當日既經審訊無罪,他就是一個「沒有案底」的市民。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該宗「殺妻案」畢竟已完全結束,縱使再發現有新證據也不能拿他奈何,現下所涉之新案,當然更不能把十三年前曾經歸於被告的「利益」,趁此機會全數進行「回扣」,混作一談!普羅大眾,也許情感上希望辛普森受更重的責罰,但法官卻不能意氣用事。

 至於眼前的「綁架行劫」罪狀,適合甚麼判刑,只得參考同類案件。首先,辛普森且屬「無案底」的「初犯」,可作減刑因素;還須注意的,是案件情節之嚴重性︰辛普森既非搶劫銀行,也不是打劫金舖,其目標只不過是一些曾屬他本人的體育紀念品,顯然他並不是為了金錢價值而搶之。這比起貪得無厭的悍匪來說,是兩碼子的事。

 再者,其行徑是否百分百屬綁架?姑勿論陪審團基於什麼原因判之罪名成立,但看案情,他未有把受害人綁走再勒索,只是阻止他們離開酒店房間(持槍者亦非他本人),罪狀更傾向於「非法禁錮」。在犯案過程中,他亦沒有故意導致任何人受到身體傷害。法官在量刑時,必須也考慮這些據點!更何況,同案其餘四名被告,均與法庭達成認罪協議,充當「污點證人」而免受起訴。這都隱隱顯示辛普森不涉終身監禁之罪,否則以其嚴重性,就不可能將所有同案全都「赦免」。

 法律所追求的,非一般人所渴望的「絕對正義」,而是「程序正義」。故此,報章上大字標題所謂「面臨終身監禁」,只乃是媒體一廂情願,紙上快一時之人心,最終會雷聲大過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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