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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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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打盡•面對現實再出發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13]

楊振耀

 這時候發表以下的意見可能是有點不合時宜,因為對一眾雷曼苦主而言並沒市場;不過既是事實大家都不應迴避,適宜對事件有多點的了解。社會上很多人都有一個相同的想法,認為個人的不幸和損失最終總有人(甚或政府)應該負責,而自己則是個完全無辜的受害人。

 在很多情況下這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我們得接受不幸和損失的出現有時是完全基於意外;即使是可以索償,最簡單的邏輯是,甲的損失是完全因為乙所引起的,乙才需要為甲的全部損失負責。如果甲的損失分別因為乙、丙及丁所引起,則三人需對所產生對甲的損失,按每人責任的份額負責。或許有聽說過有交通意外的判例,途人因不依交通標誌過馬路結果被汽車撞死,事主雖失去了生命,但因為其不依規則過路也得為事件的後果負上一定的責任,置人死地的司機的責任則相對地減輕。

 如果同意以上的觀點,再把它放到雷曼事件中,則可以粗略地看出是哪些人或單位需要為事件各負上多少責任。銷售產品的銀行或機構、相關職員(如職員違反機構規定而誤導客戶)、政府監管部門及事主當中,如果能證明各自對引致事主損失存在因果關係,都得為相關損失各自負上責任。

 當然要完成搜集證明、提出申訴、透過法律途徑判定責任、以至最終各責任人(如屬個別職員的責任)是否有能力向被侵權人償還;甚至當中會否出現和解等,整體將會是條頗漫長的路。最重要的還是有心理準備,被侵權人可以申訴及向責任人索償,但百分百獲賠卻並非是個必然會出現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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