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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2月,淫照風波成為多份報章及雜誌的封面或頭條,引發市民不少爭議,家長和學校特別關注事件對青少年的影響。
黃家樑 香港通識教育會
日前,特區政府公布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諮詢文件,提出多項改革建議,範圍包括「淫褻」和「不雅」的界定、淫審處的結構、違規者的刑罰、規管互聯網不良資訊等。文件面世後,各方人士眾說紛紜,正反雙方的意見相持不下,迅即成為社會的焦點。
究竟現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存在甚麼問題?過往就條例的內容和執行又有過甚麼爭論?現時政府又提出了甚麼修訂的條例?香港社會應該如何在言論與資訊自由,以及保護青少年兩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
在了解政府提出甚麼新建議之前,我們不妨先回顧過去,了解《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內容和執行機制,並探討過往曾經出現的爭議性事件。
現時條例內容和執行機制
1.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將物品分成3類:
第1類不含淫褻或不雅成分而不受管制;
第2類屬不雅物品,只准向成年人發布;
第3類屬淫褻物品,完全禁止發布。淫褻和不雅的定義包括暴力、腐化或可厭的。
2. 根據條例,發布淫褻物品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3. 現時淫褻物品審裁處隸屬司法機構,由1位主審裁判官及兩名審裁委員組成。審裁處在裁定及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
•社會上合理的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擬發布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甚麼人,屬哪一類別或年齡組別;
•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則須考慮展示地點及可能觀看的人屬哪一年齡組別。
4. 審裁員制度於87年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成立。起初只有70人,至今增至3百多人。
近年有關管制條例爭議事件
1994年:有畫廊的廣告以米開朗基羅的《大衛》雕像作招徠,審裁處以雕像裸露下體屬不雅而評為二級。高等法院法官認為任何有理智的人均不會以「不雅」形容大衛像,發還重新評級,廣告終被列為一級。
1995年:全裸銅像作品《新人》在中環商業大廈大堂展出,作者為英國著名藝術家伊莉沙伯.弗克林,有市民投訴裸露的銅像令人不安,經淫審處評定後,列為不雅物品,但高等法院認為審裁不合理,駁回判決。
2006年:香港電台節目《同志戀人》因沒有反對同性戀的意見,被廣管局列為PG家長指引類別,並強烈勸籲。有社會人士提出司法覆核,原訟法庭判其勝訴,廣管局要取消強烈勸籲。
同年,廣管局向無線電視發出勸籲,指該台播出電影《秋天的童話》,含有粗口,對兒童有不良影響,並要求刪剪。廣管局被批評為不尊重創作自由。
2007年:《中大學生報》因含有關亂倫及動物戀問卷調查被評為二級不雅,一堆英文字母組成的超連結被評為三級淫褻。此外,《中大學生報》中涉及亂倫、人獸交等的問卷,轉載於《明報》副刊《星期日生活》版中,影視處在收到投訴後將物品送審裁處評級,列為二級不雅,引起不少傳媒反對。
2008年:陳冠希、鍾欣桐等藝人的淫照風波,引發公眾討論現行淫褻不雅物品評級標準及相關法例是否足夠。有審裁員質疑,審裁送檢物品時,從來沒有評級標準依據。另外,有審裁員指目前的標準已經過時,而警方先檢控後送審的做法,也引發極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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