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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轟傷持刀漢的警長(左),向同袍講述事件經過。
警員拔槍或開槍是有指引規定,對於有目擊事件的居民質疑警察開槍並不恰當,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則認為:根據當時環境判斷,認為警長開槍是恰當及專業。為了拯救生命,警員開槍一定要命中,但開槍前會用口頭或者舉牌警告對方,但不會向天開槍示警。
警員開槍須即時上報
根據《警察通例》警員如要拔槍或開槍,必須符合以下3種情況,(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2)有理由相信有人犯了暴力罪行而須加以拘捕,或拘捕犯了該等罪行而企圖拒捕的疑犯;(3)平息騷動或暴亂。
警員開槍須即時向上級稟報,及盡快將有關槍械送交刑事部檢查,並須在48小時內呈交口供報告予行動處處長。開槍警員事後須安排接受心理輔導。
警員若在無合理情況下拔出佩槍指嚇市民即觸犯刑事法例,即使經法庭裁判,仍須接受內部審查及處分,最終可能會被革職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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