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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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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沒有票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15]

宋小莊 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中央政策組非全職顧問

 基本法在明確賦予立法會主席職權的同時,並沒有剝奪該主席作為議員個人的權利。立法會議事規則是允許立法會主席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規則和程序,去行使參與辯論的權利,並在非常特定的情況下,投決定性的一票。這樣做,也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在立法會主席選舉期間,社會上有主席是否可以投票的辯論,有人甚至把主席不投票等同傳統和慣例,把主席投票等同違反傳統和慣例。筆者覺得不可思議,因為熟悉各國議會制度、了解基本法或者關心時事的人都不可能認同這樣的結論,但香港竟有些人提倡,也有些人相信。

基本法未有剝奪立會主席投票權利

 最近,在報上看到劉迺強《致曾鈺成公開信》,頗有同感。香港媒體把基本法的設計和過去立法會主席個人的投票意願混淆了。立法會主席作為議員,與其他議員一樣,有選擇投票和不投票的權利,有選擇投贊成票和反對票的權利。但不應該把過去主席選擇不投票視為基本法的設計原意和憲法慣例。

 把限制立法會主席投票視為制度和慣例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第71條第1款規定,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這說明主席本身必須是議員,不是議員,不能被互選為主席。作為主席,他/她還行使基本法第72、第79條等條文規定的權利;但成為主席之後,並不喪失作為議員的權利。

 如議員成為主席後,就喪失了議員本身的權利,包括投票的權利和辯論的權利,就等於不再是議員了,不是議員的人怎麼可以做主席呢?基本法不可能有如此荒謬的設計,世界各國也沒有這樣的傳統和慣例。

 香港也沒有這樣的「傳統」,上屆立法會主席個人的取捨不足以建立這樣的「傳統」。當然,多屆立法會主席都選擇不投票、不辯論後,香港將來可能有這樣的「傳統」,亦未可知。但即使成為「傳統」後,也不排除有「反傳統」的主席要行使投票和辯論的權利。基本法賦予議員個人的權利,不可能被所謂「傳統」所剝奪。

不能將「傳統」凌駕於基本法之上

 立法會主席作為議員不但有投一票的權利,而且在議員的支持票和反對票相持不下時,有作為主席投第二票的權利。《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規定:「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之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該條還規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合適,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規則及程序處理。」由此可見:(一)立法會主席自己有權決定自己是否投票,這是其個人意願所決定的事項。(二)在支持票和反對票相等的情況下,主席自己也有權決定是否投第二票,以決定有關議事和法案之生死。英國下議院議長在正反兩派旗鼓相當時是可以投決定性一票的,立法會議事規則也允許立法會主席這樣做。當然,做不做,是立法會主席要根據香港的總體利益作出的選擇。不論他/她如何取捨,都不違反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

 總而言之,基本法在明確立法會主席的職權的同時,並沒有剝奪該主席作為議員個人的權利。立法會議事規則是允許立法會主席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規則和程序,去行使參與辯論的權利,並在非常特定的情況下,投決定性的一票。這樣做,也符合《基本法》第72條第(6)項立法會主席行使「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的規定。(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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