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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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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推翻「情色版」不雅評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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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去年掀起風波。 資料圖片

 【本報訊】《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去年掀起風波,及後《明報》副刊「星期日生活」轉載有關文章同遭淫審處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中大學生報》及《明報》不服提出司法覆核,昨獲判勝訴,有關刊物亦毋須發還淫審處重新評級。法官認為,淫審處不應將所有文章作綜合評級,因每篇文章表達的意思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淫審處亦沒有列出文章的哪部分屬於「淫褻」或「不雅」。

 有團體對高等法院裁決表示可惜,認為裁決純粹根據技術層面而作出,根本沒有處理核心問題。《中大學生報》前任總編輯曾昭偉表示歡迎裁決,但指聆訊過程只針對淫審處程序上的嚴重錯誤,沒有列明被指控的內容,對於所謂淫褻不雅的標準沒有認真討論。

 他又指,淫審處行政司法不公、粗疏懶惰,雖然今次司法覆核獲勝,但判詞卻沒有討論淫審處缺乏透明度等核心問題。

曾昭偉稱,中大急於懲罰學生,為事件多次給予學生警告信,故要求校方交代事件及作出道歉。本屆學生報總編陳秉鳳指出,會根據本屆學生報同學的意願決定題材,既然淫審處制度有問題,沒理由根據有問題的制度去改變學生報的做法。

淫審處未指出不雅部分

 高院法官林文瀚稱,即使呈交的多篇文章圍繞著相同的題材,淫審處亦須為每篇文章作獨立評級,並有責任指出哪一部分構成不雅。

 然而,淫審處卻將《明報》「星期日生活」的5頁副刊視作一篇文章作評級,並只給予「圖片,插下體」為評級理由,而副刊中卻只有2頁包含插圖。

 法官認為,儘管淫審處可能認為有關文章不適合青少年閱讀,但處方卻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14條,沒有指出該物品屬不雅的部分。

淫審處有責任列明評級原因

 法官續指淫審處為《中大學生報》情色版評級時,同樣只指出「圖片及文字」屬不雅,但在其中一頁的下方有關注性工作者團體紫藤的廣告,故處方並非有意將全部內容列作「不雅」。再者,淫審處在評級時雖可考慮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的道德標準,但卻不能視之為唯一的評審準則。

法官亦認為即使淫審處只作出暫時性的評級,但仍須對該評級負責,他明白淫審處工作繁重,而且要在短時間內作出評級,故他建議投放更多資源使淫審處能有效運作。

 淫審處在作出決定時縱然要顧及言論自由,亦應保護社會道德,防止青少年接觸不雅物品,故處方有責任列明評級原因,並確保所有程序依足條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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