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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年前申請公屋時隱瞞銀行美元戶口擁有4千多元而被起訴的老婦,早前因否認控罪受審,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訂一項明知而作虛假陳述罪的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裁判官指被告只是名義上替其兄託管4千多美元,故該筆錢不應視為個人資產淨值,又建議房委會應先聽取涉案人士的解釋才作檢控。
操普通話被告胡靜(73歲),被控於去年9月在九龍橫頭磡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申請公共房屋時,明知而虛假聲稱自己的個人總資產淨值為9,298元,隱瞞名下銀行戶口有美金4千多元資產。
辯方律師指,被告根本沒有犯罪動機,即使被告向房委會申報涉案的美金4千多元,仍遠未超出23.8萬元的資產限額,又指房委會職員的普通話度程有限,質疑其有否向被告清楚解釋「個人總資產淨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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