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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妓團夥開網站招客。圖為浙江某同性戀網站廣告。 網上圖片
【本報駐浙江記者22日電】10月21日,以鄭書義為首的浙江首個男性賣淫團夥在湖州領刑。4名團夥成員分別被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判處一年半至五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罪名為組織賣淫罪和傳播性病罪。
據悉,此案中「男妓」是否觸犯法定的「賣淫」行為成為庭審時控辯雙方的焦點。鄭書義今年35歲,2007年8月10日,他註冊了「nannanboy.com」域名,在互聯網上開設了「浙江湖州男男-BOY男子養生堂」的網站。通過這一網站,鄭書義招聘男性賣淫者,公開「男妓」的照片,並通過在網站上預留QQ號或電話號碼的方式招攬男性嫖客。此間,他先後租用兩套房屋作為賣淫場所,讓手下以每次200元至400元不等的價格,進行賣淫活動,他則收取提成和管理費。「男妓」徐光明、謝鼕鼕應招後,隨叫隨到,並提供出台服務。據查,鄭書義在經營該網站期間,共招募了20餘名「男妓」。
刑法中賣淫不特指異性
今年3月7日,鄭書義以3萬元的價格將網站轉給曾是嫖客的吳宏春進行經營,吳宏春用同樣的方法繼續組織男性賣淫。對此,檢方指控鄭書義、吳宏春構成組織賣淫罪,徐光明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另外,今年2月底,賣淫者謝鼕鼕在常州疾病防疫中心進行體檢時發現自己患有隱性梅毒後,仍多次為嫖客提供同性性服務,其行為已涉嫌傳播性病罪。
在庭審中,鄭的辯護人提出,鄭書義的行為雖然給社會造成了危害,但是由於刑法的滯後性和立法缺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其行為是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存在現實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為,刑法中的「組織他人賣淫」,並沒有把「他人」限定為婦女,也可指男人,且「賣淫」並不是特指異性之間的真正性交,不特定的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的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因此,湖州市檢察院認為,鄭書義以營利為目的,多次組織男性「技師」從事金錢與性的交易活動,雖然該交易在同性之間進行,也屬於賣淫行為,妨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從而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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