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8年10月23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內地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南京同性賣淫案 驚動全國人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23]

 2003年8月18日,南京警方以涉嫌犯有組織賣淫罪將被告人李寧等刑事拘留。但檢方認為《刑法》對組織同性賣淫行為沒有明確界定,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李寧等人的行為難以定罪應將其釋放。後江蘇省高級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並由最高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應對李寧等兩名組織同性賣淫者,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穗同性賣淫判6年

 2004年6月11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分別對被告人劉先志、周德明組織男性向男同性戀者賣淫的兩宗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劉先志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周德明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0元。這是廣東省法院首次判決的組織同性賣淫案。

滬同性賣淫判3年

 王志明本係同性戀者,在北京招募了另4名同性賣淫者。2002年9月下旬,一行5人以王志明租借的上海市定西路某住宅為窩點開始賣淫活動。王志明規定4名同夥每月要向他繳納800元的住宿、伙食費,每介紹一名嫖客要收取100元的介紹費。後與4名賣淫者因嫖資分配產生爭執而告案發。2003年7月被上海市長寧區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內地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