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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自內地新來港的婦人,因不滿社署拒發綜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圖為負責處理綜援人士申請的社會保障辦事處。 網上圖片
【本報訊】兩名內地新來港婦人,於06年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援。社署指2人並非於香港住滿7年的香港永久居民,拒絕申請。兩名申請人認為,她們既是香港居民,按《基本法》規定應獲福利權益,社署刻意區分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帶有歧視成份,貶低新來港人士尊嚴。兩人最近獲法援處協助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推翻社署決定。社署指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不便回應。
兩名申請人陳海珠及江潤明(均為譯音),日前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社署拒絕為未居港7年的人士提供綜援的決定。申請書指出,根據《基本法》第24條,兩名申請人均擁有香港身份證,屬非永久居民,符合香港居民的定義,社署的做法違反《基本法》第36條中,指所有居民應獲福利權的規定。
稱不同待遇涉歧視損尊嚴
申請書又指政府給予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不同的待遇,卻沒有為此提供合理解釋;社署刻意區分永久居民及非永久居民,涉歧視及貶低新來港人士的尊嚴。政府於2003年收緊綜援申請資格時曾表示,7年居住條件是為反映永久居民於多年來,為社會帶來經濟的貢獻,惟申領綜援者面對的是財政問題,綜援的目的正是給予他們基本生活的支援,故這些人士並不會為社會帶來經濟上的貢獻,若政府的說法成立,他們亦同樣可剝削他們的免費教育、緊急醫療服務等權利。
指政府無考慮申請人健康
申請人又反對政府指綜援會阻礙新來港人士找尋工作,亦希望新來港人士扺港前小心確保有足夠的經濟支援,惟政府沒有考慮申請人的健康狀況,在社署拒批綜援金後,申請人也持續失業。此外,政府也沒有考慮其他對申請人帶來較少傷害而具有相同效用的措施。政府雖在醫療和就業等方面,對新來港人士提供其他形式的協助,但與綜援相比,這些援助卻缺乏穩定性。
學者倡助非永久居民紓困
香港大學社工及社會行政學系講座教授周永新稱,拒批綜援非政府首個限制非永久居民權益的措施,如家庭也須有過半數成員屬香港永久居民,才合資格申請公共房屋;根據香港《基本法》,居民是只可依法享受社會服利。政府於多年前亦給予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相同待遇,惟於數年前希望新來港人士於申請來港前,先考慮其經濟條件,才會作出有關限制。周永新贊同應給予非永久居民相同權利,認為新來港人士來港只為與家人團聚,若他們有經濟上的困難,應給予他們協助。
據統計處數字顯示,2001年有約17萬居港未滿7年的15歲及以上內地來港人士。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表示,現時本港約有1%至2%的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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