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政府監管淫褻物品的傳播,適宜將圖像和文字分家,因為兩種表達方式對物品的用家有截然不同的影響。相對而言當然是圖像的影響更大,英國近年的立法也是先從針對互聯網站的圖像入手,提出了「極端色情物品」(extreme pornography),即是先處理最離譜過火的物品,那就比較容易得到公眾的支持。
而美國最高法院在七十年代為「淫褻物品」的概念下了新的定義,共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一般理性的社會人士,按照當時社會標準,認為有關物品迎合淫亂的偏好。
第二,物品是否明顯地以冒犯人的方式展示性行為。
第三,物品是否缺乏認真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如果三個判準都屬肯定,那就算是一件淫褻物品。至於不雅,則是程度上比淫褻輕得多。
當中第一點是以按照地區的標準而不是全國標準,這一點很重要。在荷里活、紐約等地,較能接受更露骨的產品,南部基督教會影響力較大的州份就相對比較「保守」。
香港的淫審處曾經將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米開朗基羅的名作大衛像評為不雅,原因當然是那個大衛沒有穿褲子,性器官雕得比較仔細。如按照上述的第三條,因為大衛像在西方世界被公認為有高度藝術價值,自然不當一回事。
如果香港大多數人都認為大衛像露出的下身確實不雅,其實仍應判為不雅,就算讓人家恥笑不懂藝術也沒有辦法。但畢竟香港是中西文化交流的重鎮,不能不照顧西方人的觀點。
其實若我們換個角度來看,文明社會其實一般不能接受成年男人裸露下體,並且普遍認為是對女性的冒犯。所以,一口咬定大衛像只能是藝術而沒有不雅,則仍然有點崇洋。因為「社會人士」這個概念,仍然傾向於貼近大眾的共識,而不是精英分子的品味。如果有機會做大型的意見調查,最終發覺香港大部分社會人士認為大衛像不雅,有學問、懂藝術的精英也應該服從民主精神,雖則這樣會損害香港人的國際形象。
但是上述的三段式也可以引起爭拗,問題是這個「一般理性的社會人士」是否存在?「當時社會標準」又是否存在?在七十年代,市面上能見到的裸女圖像只露胸而不露下體,後來由露兩點變為露三點,社會大眾都接受了。而第三點又有程度的分別,日本是性情物品的生產大國,卻不得露第三點,尤其不能見生殖器,所以「當時社會標準」如何定立,還牽涉到社會上不同階層、不同意識形態的人之間的政治角力。
上述第二個準則亦可以有爭議,甚麼算是「冒犯」,以現時社會風俗而言,男性向女性裸露下身是冒犯,露兩點則不算。反過來說,女性向男性露兩點,只要是妙齡靚女,對大部分人來說歡迎還來不及呢!例如年初的藝人淫照,就令不少男觀眾看得「過癮」,但許多母親就覺得被冒犯,甚至認為向來以純情乖乖女形象的受害人欺騙擁躉。
何謂淫褻?何謂不雅?真要從長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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