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提倡他們買美國企業的股權,而是買資產,這些資產包括已經有相當影響力的品牌和成熟的銷售網絡。」大量涉及美國企業破產重組業務的美國盛智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鄭樑指出。
鄭樑的理由是,收購資產是對目標公司的實物資產或專利、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進行轉讓,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不發生任何變化,併購方對目標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也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因此,與股權併購方式相比,資產併購可以有效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如債權債務、勞資關係、法律糾紛等。
「如果只收購品牌,沒有特定的優勢渠道,照樣打不開美國市場。」知情人士表示,美國的主要製造商和零售商,一般通過分銷渠道來採購產品或零部件。如果中國企業能夠直接收購美國分銷商,不但可以享受更高的利潤率,也可獲得比對手更大的市場優勢,擺脫美國境外激烈的出口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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