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中央政策組非全職顧問
特區政府提出暫緩外傭稅兩年,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提出將免徵兩年改為永久豁免,並向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提出,但她擔心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或使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或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到底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基本法》第7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涉及公共開支的法案處理
在此,基本法將有關法案分為三類:(一)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法案,只能由政府提出;(二)涉及政府政策,但不涉及上述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法案,政府和議員皆可提出,但如由議員提出,在提出前須經行政長官書面同意;(三)以上兩種情形以外的法案,可由議員提出。
基本法附件二又將上述法案的表決按提出主體分為兩類。對政府提出的法案,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過半數票通過;對議員提出的法案或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則要求分組表決通過。
外傭稅到底屬於稅收(公共開支)還是徵費(專項開支),社會上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屬於「徵費」,專用於再培訓局。與用於一般公共開支的「稅收」不同,只是屬於政府有關政策的徵費。照此意見,則議員可以提出,但要行政長官認同。
另一種意見認為屬於「稅收」,故只能由政府提出,不能由議員提出。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意見過於簡單化。對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既是普通法的精髓,也是馬克思主義的靈魂。如政府沒有提出豁免兩年外傭稅的法案,則上述兩種意見,必有一種意見是正確的。但一旦政府提出有關法案,則議員提出的只能是對該法案的修正案,上述兩種意見就未必是正確的了。但對該修正案應當如何處理,則應當按照其具體內容作出分析。
假設出現一個極端的情況,政府提出的法案有錯誤,除了反對之外,難道議員也不可以提出更正嗎?又假設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符合原法案精神,但設想更為周到,難道也不可以提出改善嗎?
暫緩徵費並不影響公共財政
眾所周知,目前繳外傭稅者大多是中產人士,他們使用政府福利較少,但對稅收貢獻卻較多,而在金融風暴中損失又較大。政府考慮到再培訓局已有五十多億的結餘,故有豁免兩年外傭稅的政策。但為何只豁免兩年,不豁免三年或四年,政府並未作出解答。如提出永久豁免,則將來再徵困難。一旦結餘耗盡,再增訓局恐要關門大吉,難免影響政府有關政策的推行,故根據基本法第74條的規定,在提出之前要徵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並不為過。
但眼下再培訓局的結餘可用四、五年,如有議員提出豁免外傭稅三、四年或四、五年,應無礙於政府專項政策的推行,將來政府還有再徵的可能,既然不影響政府政策,就不必徵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立法會主席應當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修正案的性質和內容,作出是否列入議程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