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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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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十二歲的自願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17]

潘國森

 翻閱手頭上的剪報,涉及超年輕的性罪犯案例越來越多,而出於自願的性侵犯案「受害人」亦有年輕化的趨勢,而且十分驚人。

 現時香港保障女童免受成年人性侵犯的法例以十六歲為分水嶺,在這個年齡以下的女童被當作「沒有能力」決定與人發生性行為,所以才有「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刑事罪行,即使女方「自願」,法庭亦不會接納,男方仍然要吃官司。如果女童在十三歲以下,刑罰更重,與強姦罪等同,最高可以判終身監禁。近日不斷有十三歲以下女童事實上在自願的情況下與男朋友或新相識的網友發生性行為,其中一個小學女生更人細鬼大,與前度男朋友串謀「捉黃腳雞」,向另一男子勒索,就是利用「與未成年女童發生性行為」一類的法例。

 年齡低至十三歲以下的女童,頂多到達唸初中的年齡,為甚麼會有這麼大膽的思想和行為,實在值得了解,否則那些意圖防止女童太早有性行為的性教育會搔不著癢處。前一陣子在大中華地區大力推廣的「子宮頸癌疫苗」(其實是HPV病毒疫苗),藥商游說家長給九歲的女兒打針;以及近日廣州性文化節上有計生局的官員建議家長主動將男用避孕套放入十二至十五歲在學子女的書包等事例,全都是向兒童婚前性行為徹底舉手投降。內地女童在性交的「法律承諾年齡」是十四歲,比香港低兩歲,但是推廣疫苗和避孕套的專家都是公然與現行法律對著幹。為甚麼要九歲便注射「子宮頸癌疫苗」?醫生說不知道女童甚麼時候會發生性行為。為甚麼要家長向十四歲以下女兒送男用避孕套?官員說家長要理解孩子「情到濃時偶爾為之的性行為」。即是說這些專家認為兒童對婚前性行為不必要有任何自律,果如是,甚麼「性教育」都可以改為「性交教育」,「情到濃時」、「偶爾為之」等等,是多麼冠冕堂皇地鼓勵「性放縱」的糖衣毒藥?

 當然今時今日十一二歲女童自願與人性交的情況仍屬少數,但卻不可以輕視,她們有這種決定的原因實在需要好好研究調查,讓家長和教育界可以加深了解兒童的世界。需知這種行為可以傳染,因為她們的言行有可能影響朋輩效尤。

 在沒有任何「內幕消息」的情況下,初步可以估計家教是原因之一。首先是高小女生交朋結友的問題,涉案女童的家長有沒有指導女兒怎樣擇交(交遊的交不是性交的交)?為甚麼十二歲的女童可以邀請二十幾歲的網友回家,然後孤男寡女、乾柴烈火,共赴巫山、偷吃禁果,還讓男方「事了不留名」?當事女童是否已踏入青春期而初潮已到?如已開始「發育」,家長有沒有提供最起碼的性教育,即是小女孩已有為人母親的基本能力?(雖則肯定不適宜)

 為甚麼這個年齡的女童有這麼強烈去偷吃禁果的衝動?如此低齡兒童的性權利,包括自主權應否「尊重」?「性交合法年齡」是否應該下調到十四歲、甚至十二歲?

 難怪這麼多香港人不願意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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