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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底,天津市將有10萬戶農民住上有產權的商品房。圖為天津市武清區梅廠鎮灰鍋口村一位老人在原來的土坯房前流連。
本報特約記者 李浩彰
面對全球金融危機,各國紛紛推出挽救經濟措施,以避免在是次金融海嘯中沒頂。中央政府早前推出4萬億人民幣的挽救經濟方案,當中一大重點是擴大內需及扶植農業以維持國內經濟增長,這與三中全會所提出的放寬土地流轉令農民致富可說一脈相承。更有論者認為,放寬土地流轉性的政策將主導中國未來經濟發展,實值得我們作出深入的探討。
新聞摘要:
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是沒有人可私自擁有土地,更不能自由買賣。農民只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類近於一種租用的模式以謀取生計。
早前內地發布《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當中最令人注目的一點是: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保留承包權 轉讓使用權
簡單來說,土地流轉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一些地區按照一定的準則,依據土地有償使用原則,對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有償有期限流轉,以鼓勵向合作農場和農業園區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並透過規模化的過程使中國的農業進一步走向機械化。
並非土地私有買賣
令人有所質疑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是否意味了土地的私有化或是自由買賣的代名詞,這便涉及「兩權分離」的概念。所謂的兩權是指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如上所述,土地的所有權屬全國農民集體所有,個別農民或企業所擁有的只是使用權,兩者必須加以釐清。正如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早前指出,中國農村不允許買賣土地使用權,中國沒有土地私有制。而《決定》中明確指出,土地的流轉必須遵循「三個不能」的要求:一是不能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二是不能改變農業土地的用途,三是不能損害承包農戶的權益。
事實上,承包法第4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中共中央如打算在全會後「開放土地(所有權)自由買賣」,須先透過人大修改法律,把承包地自由買賣合法化。未修改承包法、農業法和土地管理法,在黨內文件中改變承包地所有權性質是不可能的。
增強農民資本
中國向被視為農業大國,不少人民以農業作為職業,故三農問題一直是當局關心的課題。而增加土地流轉性便起著重要的意義。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楊志指出,農村土地流轉是解決中國廣大農民資本原始積累的新嘗試,意味一種具中國特色的土地與資本的轉換形式。由於城鄉之間的不同經濟模式,令城鎮居民有更多機會把自己擁有的財產進行再投資,以獲取更多的資本收益,而農民卻鮮有財富積累和投資渠道來獲得更多的資本收益,尤其是土地為農民最重要的生產和生活依據,中國近30年的城市化和工業化未為農民帶來更多的增值收益。因此該文件的實質是借助「流轉」使實際掌握在農民手中的「土地」變成「資本」,讓7.5億農民享受土地要素作為資本的收益。
勞動力過剩或會更嚴重
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之轉易,有助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農場,以別於現在小規模甚或家庭式的農業生產,並能引入更多的機械化設備,是解決農民生產力過低問題的重要手段。問題是農村因改革而提高了生產力,勞動力過剩情況會更嚴重,除少數人能憑藉農業技術和農業科學知識,可能成為新型的農業工人之外,絕大部分人將無業可從或舉家進入城市和城鎮。在經濟環境轉差,對外貿易疲憊的環境下,城市中的對外產業未必能吸納他們,上述的情況將產生極具挑戰性的社會管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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