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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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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毀自尊 組債能翻身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22]

 當欠債如雪球,愈滾愈大,不少人會以為申請破產,捱4年受限制,如不可乘搭的士、不得自費出外旅遊等「失自由生活」,債務便能一筆勾銷,可事實並非如此。專門處理破產案的黃嘉錫律師提醒,破產的代價其實相當沉重,除要承受個人信譽盡毀,破產生活受限制,連借貸100元也要先披露破產的身份。他認為,債務重組其實是另一條出路,申請人的生活不受限制,但還款的負擔較大。

律師:破產仍須還錢

 黃指出,香港每年有逾萬宗破產個案,但同期申請債務重組個案卻不足2000宗,他認為有關數字反映了不少人對破產存在誤解,「到律師樓的欠債人通常第一句就話要申請破產,他們以為破了產,所有債務就會一筆勾銷,其實破產都要還錢。」

 根據《破產條例》,當欠債人宣告破產後,便不可擔任公司董事、持牌執照及公務員等專業工作,所擁有的資產亦會被凍結。破產令生效4年間,除生活費,收入須交由破產管理官處理,用作償還債項,不過若債務人的薪金連基本生活也難以維持,便無須還債。債務重組則是指債務人可向債權人要求減息、分期清還債項,亦可豁免破產令的限制,但債務人一般要將每月收入的4至5成撥作還債,因此要忍受生活水平下跌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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