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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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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新罰則 最高監禁4年罰款45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2-03]

 積哥老友國強留意到積金局新推出的電視廣告,指有關加強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的罰則的修訂已於2008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國強問,他早前發現其前僱主有幾個月沒有替他供款,但卻每個月從其工資中扣除了5%作為強積金供款,他已經向積金局舉報,並問這種罪行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積哥十分欣賞國強勇敢地站出來指證無良僱主。積哥續說,為了加強阻嚇違例行為,立法會早前通過把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最高刑罰,由首次定罪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與拖欠工資的最高刑罰看齊,即最高罰款港幣350,000元及監禁3年。有關修訂已於2008年12月1日起生效。

 至於像國強的前僱主般,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供款後,並沒有把供款存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積金局認為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僱員的利益,僱員不但得不到僱主的強制性供款,而且會失去在其薪金中被扣除的僱員強制性供款。因此,新法例進一步提高對這些僱主的懲罰,一經定罪,最高可處以港幣450,000元罰款及監禁4年。

 積金局已印製了一份全新單張,沿用「積金新一頁,保障你明天」的口號,向公眾宣傳新的罰則及提醒僱主新的法例規定。單張可於積金局各辦事處、各區民政事務處、勞工處就業諮詢中心免費索閱,同時亦可於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下載。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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