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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發曾提出修改禁止囚犯投票的規定。 資料圖片
在囚人士投票權的問題已爭拗多年。香港在回歸前悉數沿用英國法例,而根據英國法例,在囚人士並無投票權,香港於1985年首次引入立法局民選議席時,港英政府即在選舉條例中沿用有關規定。回歸後,特區政府認為有關規定符合屬國權人權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合理限制」,故一直未有進行修訂。
黃宏發港英年代曾提修例
1985年,港英政府沿用英國法例的規定,決定在囚人士不能享有投票權,此後歷經多次爭拗,例如在1992年,立法局專責小組報告書建議廢除有關規定;1995年,當時的立法局議員黃宏發在審議一條旨在放寬選民資格規定的議員條例草案時,提出非官方議員條例法案,其中即要求刪除被定罪而未服刑期滿人士不能登記為選民及投票的規定,不過,有關建議遭港英政府及大多數議員反對,令條例草案未獲得通過。
英挑戰法庭堅禁囚犯投票
2005年,有關問題再引起關注。歐洲人權法庭在05年「Hist v The United Kingdom(No.2)」一案中,裁定英國全面禁止在囚人士有違《歐洲人權公約》,並促請英國當局盡快檢討有關法例。不過,英國至今亦未有理會有關裁決,仍然堅持全面禁止在囚人士享有投票權的規定。
指人權法容合理限制投票
政制事務局(現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此問題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國際人權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均容許對投票和參選的權利作出合理的限制,故當局無意就在囚人士的投票權這個課題展開檢討。
該文件亦提出多個倘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後,特區政府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包括有關限制放寬的程度、在囚人士應如何被分配到適當的選區、拉票及投票的安排、保安安排、對在囚人士其他權利的限制所可能引致的影響等。
■本報記者 徐海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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