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的投票權爭拗並非香港獨有問題,在大部分的歐美國家及地區均有類似的法律訴訟。目前,有部分歐美國家在法律訴訟下,取消了「一刀切」式褫奪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規定。不過,仍有不少國家和地方全面禁止在囚人士享有投票權,包括香港原有法律制度來源地的英國(見表)。
加國02年撤禁囚犯投票例
針對「一刀切」式褫奪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規定,加拿大和澳洲均曾出現類似的訴訟,並獲得勝訴。在Sauve v Canada(No.1)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禁止所有在囚人士投票的法例違憲。及後,加拿大議會修訂法例,限制判刑達兩年或以上的人士不享有投票權。然而,2002年10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審判一宗案件後,加拿大已全面撤銷聯邦選舉中對在囚人士投票權的限制。
澳洲高院裁定聯邦法違憲
澳洲於1902年,根據澳洲聯邦法例,在囚人士並不享有投票權,截至1983年,被判刑1年或以上的人士並不享有投票權;至1995年,澳洲政府放寬至被判刑5年或以上的人才不享有投票權,有關規定亦適用至04年。不過,澳洲政府於04年至06年兩度收緊有關規定,褫奪所有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澳洲高等法院於07年8月,裁定有關法例違反憲法。
■本報記者 徐海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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