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選舉法例,所有正因服刑而受監禁的人,均喪失在選舉中投票資格,相關的法律條文包括《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53條、《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30條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6條。國際人權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則均容許對投票和參選的權利作出合理的限制。
《立法會條例》第53條第5段、《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30條以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6條均指出,若在選舉當日,任何選民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即喪失在選舉中投票資格。
■本報記者 徐海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