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李某當日從北京家中被帶走。網上圖片
【本報記者軼瑋、張玉蘭、楊亮9日電】針對山西太原杏花嶺區檢察院幹警手持高檢「指定管轄函」,入戶拘捕涉嫌受賄的中央電視台女記者李某一事,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新聞辦有關人士今日接受本報詢問時未直接回覆,僅表示,由於案件有待查明,目前高檢正在協調各部門,著手調查杏花嶺區檢察院所持「指定管轄函」的來源。
但該人士亦告訴記者,高檢主管的正義網已刊發評論員文章,某些方面可以代表高檢對此的一些態度。這篇署名評論員曹呈宏的文章《拘捕女記者,山西檢方並無不當》認為,僅就新聞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程序問題來看,山西檢方的行動是合法的。
女記者被曝與當事人弟弟拍拖
此前內地有媒體報道,李某與案件當事人的弟弟為戀人關係,並被指接受了男友一輛價值22萬元的轎車,太原檢方因此懷疑其涉嫌收賄。
對此,正義網的文章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們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構成受賄罪。而李某受聘於屬國家副部級事業單位的中央電視台,據《刑法》相關規定,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檢方以此拘捕李某並無不妥。
至於媒體及網民關心的,女記者如果僅以戀人身份接受男友禮物是否涉嫌受賄的問題,文章認為,認定受賄罪關鍵要看當事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是否進行了「權錢交易」。只要符合這些要件,哪怕是父子、夫妻之間,同樣可以構成行賄、受賄關係,更何況戀人關係。
檢察機關非個人無須迴避
由於李某被拘捕前曾和兩位同行一起採訪關於杏花嶺檢察院的舉報,因此也有媒體和民眾認為,即使李某涉嫌違法,在採取法律行動時,杏花嶺檢方也應迴避。
對於這一質疑,正義網的文章指出,內地法律只規定了辦案人員的迴避,卻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規定機關的迴避。如果由杏花嶺檢察院辦理確有不便或容易給人以不公正的猜疑,而需要另行指定其他檢察院辦理的話,那麼也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作出這樣的決定。
不過文章亦認為,隨著事態的進展,高檢如果另行指定其他檢察機關辦理此案,或更為合適,也更具公信力。
辯護律師對管轄權提質疑
作為央視記者李某的代理律師,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對杏花嶺區檢察院的「指定管轄權」問題提出質疑。他認為,只有在管轄權出現爭議的情況下,才可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指定管轄的決定,現在該案件並沒有出現管轄權爭議,最高檢察院的指定管轄從何而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