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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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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糧僱主不遵裁決 擬列刑事罰款判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2-10]

 【本報訊】(記者 鄭啟源)僱員辛勤工作為的是一份工資,但有「無良僱主」卻刻意拖欠員工薪金,甚至經勞資審裁處裁決後,仍拖欠僱員款項。勞顧會勞方代表李德明指出,勞顧會曾建議對未有執行勞審處裁決的僱主,加強檢控及刑罰,以加強阻嚇性,迫使「無良僱主」履行責任,向僱員支付拖欠或遲付的工資。

最高罰款35萬囚3年

 據悉,政府為改善執行勞審處裁決的情況,擬將拖欠支付勞審處裁決列為刑事罪行。為發揮有效的阻嚇作用,新罪行的刑罰更會與欠薪罪行看齊。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拖欠或遲付工資,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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