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就民間電台涉嫌非法廣播的案件,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判詞指出,裁判官無權決定《電訊條例》是否違憲,假如要挑戰條例是否違憲,應透過司法覆核處理。法庭的判決,不僅說明民間電台的無牌廣播屬非法行為,當局有權依法檢控,而且強調基本法及人權法並沒有賦予市民廣播的「絕對權利」,告誡人們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上訴庭有關裁判官無權決定《電訊條例》是否違憲的裁決,也提醒法官,須慎重處理違憲審查問題,以免對現存法律造成衝擊。
當局早前引用《電訊條例》票控6名被告參與無牌廣播。但遭裁判官游德康裁定條例違憲,並撤銷所有罪名。由於過去有關違憲的個案都是交由高院裁定,加上判決關乎本港電訊市場穩定,所以律政司即時申請暫緩執行裁決,並提出上訴。昨日高院終於就案件作出判決,明確指出裁判官無權裁定法例是否違反基本法。事實上,違憲審查權茲事體大,地區裁判官既無權力,亦沒有經驗審理這些案件。就以這次案件為例,高院直指廣管局為維護公眾利益,設立限制實屬合理,《電訊條例》禁止無牌廣播並無違憲。裁決結果顯然與初審時大相徑庭。事實上,隨意以違憲審查否定具體法律,會對現行的法律體系造成衝擊,甚至可能造成法律真空,導致無序狀態。試想,如果輕易以違憲理由否定《電訊條例》,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無牌廣播,就會造成本港大氣電波的混亂,直接干擾救傷、消防、民航、治安等部門的正常運作。顯然,法庭處理違憲審查問題須慎之又慎。
《電訊條例》清楚列明,非法廣播屬刑事罪行,民間電台在知情之下,仍然無視法院禁制令堅持繼續廣播,是公然藐視法庭、踐踏法治的行為,如果不依法懲處,恐成極惡劣的先例,衝擊本港法治。民間電台雖然曾多次向政府申請廣播牌照,但由於在財務、技術、設備等方面都未符《電訊條例》規定,所以申請被多番否決。當局對於發出廣播牌照從嚴把關,主要是考慮到大氣電波的安全。當局的發牌考慮,從社會利益出發與打壓言論自由完全沒有關係。而且國際人權公約已列明,各項自由權利是附帶有義務和責任的,絕非只享權利,不談義務,更不可作為破壞社會秩序,擾亂法紀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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