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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綜合報道: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12日宣布偵結陳水扁家族「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及海外洗錢四大案,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14被告的犯罪事實及各案來龍去脈均梳理清楚。檢方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詐領侵佔「國務機要費」1.415億元新台幣,另外陳水扁還收賄美金1198萬元,吳淑珍收賄美金1471.55萬元,貪污美金比扁還多出273.55萬元。檢方並指出,扁家洗錢雖不算空前絕後,但絕對是「冠絕海內外」。
2006年11月,特偵組檢察官周士榆、陳瑞仁就將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以及陳鎮慧等四人以涉「國務機要費」案分別提起公訴。今年5月,檢方認定阿扁與吳淑珍涉嫌共同詐領1.04152395億元新台幣,因此在原起訴對象吳淑珍等四人之外,追加起訴了陳水扁。
負責偵辦洗錢案的檢察官林慧表示,起訴書裡有附件,會把扁家洗錢過程清清晰交代,林慧並指,扁家洗錢雖不能說是空前絕後,但絕對是冠絕海內外,一筆錢在台灣就經多次的轉匯,更不用說外國部份的轉匯方式,甚至最後錢還都匯到紙上公司,這樣的洗錢手法非常高明。
南港展館案 珍獨吞賄款
在偵辦龍潭購地案中,檢方認為包括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蔡銘杰、蔡美利等人,自2004年1月至5月底止,共收取台灣水泥辜成允1198萬美元賄款,以匯款當時的匯率折算約為新台幣4億元。其中,陳水扁及吳淑珍取得現鈔新台幣1億元賄款及600萬美元(折合台幣約2億元),其餘吳淑珍允由蔡銘哲統籌分配,李界木獲得新台幣3000萬元,剩下約7000萬元歸屬蔡銘哲。
檢方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為共同正犯,但李界木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新台幣3000萬元,其供述並因而查獲被告陳水扁、吳淑珍等正犯之犯行,請減輕或免除其刑。
南港展覽館案,認定吳淑珍於2003至2004年間,由蔡銘哲居中牽線,透過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協助力拓郭銓慶取得南港展館中標案,收受273.55萬美元賄款,檢方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余政憲部分,將由北檢起訴。
對於陳水扁、吳淑珍辯稱最後遭瑞士檢察官凍結的海外存款為選舉剩餘款,及陳致中、黃睿靚辯稱前揭款項乃屬合法云云,檢方指都非事實。
二次金改成下輪重點
扁家弊案首波偵結,但二次金改部分還未在這次範圍。不過起訴書提及馬永成供稱,吳淑珍曾拿過企業的錢;另外,陳水扁利用職權與吳淑珍共同向辜仲諒索款而貪污的款項合計2.9億元新台幣,尚在偵辦中。加上被列為被告的元大董事杜麗萍和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也都不在起訴名單內;台灣政界推測,二次金改可能下波調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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